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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预防性骚扰和性侵害

 

5-1 什么是性骚扰和性侵害?

1、性骚扰

骚扰是个舶来品,英文是“Sexual Harassment”。最早是由美国女律师、女性主义者凯瑟琳·麦金农提出来的。一般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的,都可构成性骚扰。

事实上,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性骚扰造成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2005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中,首次对性骚扰说“不”。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包括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五种形式。

2、性侵害

性侵害主要是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其主要形式包括:

(1)暴力型性侵害。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轮奸或调戏、猥亵等。

(2)胁迫型性侵害。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

(3)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4)诱惑型性侵害。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5)滋扰型性侵害。滋扰型性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性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性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性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性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性进行调戏、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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