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浙教师〔2016〕7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我省按照“遵循规律、精准施训”的原则,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区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细则,统筹做好本地区各类各层次教师培训的五年规划。同时要大力开展学分制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具体操作方法的培训,加强对教师选课的科学引导,稳妥实现学时制向学分制过渡,确保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取得实效。
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深入研读《办法》,研究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按照分层、分类施训要求,参照教师培训学分结构指南,设计符合要求的培训项目。鉴于分层分类施训的需要,适当扩大面向全省的培训项目申报数量。下半年面向全省的培训项目申报,浙江师范大学、浙江外国语学院、杭州师范大学限报120项,其他高校和面向全省开展教师培训的培训机构限报90项,承担远程培训的机构限报45项。2016年首次取得资质及在筹建期内的培训机构限报10项。
二、进一步强化教师培训的质量管理
(一)严肃培训项目的承诺。经审核公布的培训项目必须按计划严格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作较大调整,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参训学员作充分说明取得谅解,且允许学员退选。培训项目开班前5天,要在平台公布具体培训课程表。
(二)严肃培训经费管理。各级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制定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中必须明确总收费标准以及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各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严格控制临时性培训项目。提高教师培训组织的计划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未经审批的培训项目,一律不记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
(四)承担省名师网络工作室日常管理的3所高校,负责对工作室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按照规定直接给予学分登记,不再在限额外增加针对省名师网络工作室的培训项目。
(五)省中小学师干训中心、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要充分发挥各级中心的作用,加大检查和监控力度,凡涉嫌违规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均要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三、扎实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
在总结2015年试点经验和2016年上半年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县区统筹、有序规划、均衡安排、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所有学科中全面扎实实施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教师的选课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具体要求由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指导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时间及程序
(一)培训项目申报和审核时间。各级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申报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7月25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项目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8月12日;培训项目发布时间为8月15日。
(二)更新教师数据信息时间。由于实行学分制管理后平台数据有较大变动,各地要通知督促各校(园)及时在平台上录入教师相关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各校录入、更新维护教师数据库的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8月15日。
(三)教师自主选课与审核。教师参加培训需经过教师自主选课、学校审核、教师培训机构复核等程序,第一轮时间为2016年9月7日—9月13日,第二轮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9月26日。校长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培训机构复核等环节的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培训机构要及时通知并督促各校(园)按培训流程的时间节点做好第一轮选课、审核及第二轮选课、审核等工作。凡第一轮未选课或第一轮虽选课但校(园)长审核未通过的教师,不能进入第二轮补报选课。
(四)凡与项目申报、教师选课与培训管理考核等有关的政策、办法、手册及表格等,均可从平台专栏下载。已分配登录账号的培训机构登录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变,新增机构的登录账号等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具体项目申报、教师选课和培训实施的工作时间进程表详见附件。
联系方式:省教育厅师范处周晓英、岑超超(培训项目申报),电话:0571–88008925、88008927;孙帆(培训管理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71–88068223。
省师干训中心姚安娣、宋宁宁,电话:0571–88218092。
附件:2016年下半年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时间进程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