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

作者:snn 时间:2011-11-29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我省已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现就2012年上半年全省教师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行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核认定程序等详见《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浙教师〔2011〕103号,以下简称《资质认定办法》)。其他相关事宜如下:

(一)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申报与审核

首次申请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及已经在我省开展教师培训工作但尚未办理资质认定(备案)手续的培训机构,均应按规定申请并办理资质认定(备案)手续,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资质认定办法》规定的教育管理权限,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时间要求

本次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申请上报时间为11月28日—12月6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12月7日—16日对向本地区提出资质认定(备案)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面向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汇总表》(见附件2),12月19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上报省教育厅。

二、培训项目申报

(一)培训项目申报范围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是为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技能等而组织举办的非学历培训。涵盖中小学(含幼儿园)各学段、各学科、各教师岗位及校长需求的各级各类培训项目,包括短期培训项目和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项目。

本次申报培训项目办班时间为2012年3月1日—8月31日。

(二)培训项目申报要求

1.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部备案参加“国培计划”的培训机构、我省市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和国家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可申报承担面向全省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市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其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县(区、市)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

2. 鼓励各教师培训机构与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高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其他优质培训单位之间加强联系协作,积极探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既竞争又合作的培训新机制。

高校及省市级教师培训机构采用“送培上门”形式到县(市、区)开展培训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培训安排、办班地点等须在项目申报时予以明确。

3.各培训机构要根据《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的精神和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教师的需求,精心研制培训方案,探索行之有效培训方法,要直面当前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难点、热点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践性和有效性。省教育厅将应用教师网上选课平台,建立教师评议培训项目制度,评议结果将作为对各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指标。

4.培训收费标准、使用和管理等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258号)执行。

(三)培训项目申报、审核与发布

1.培训项目申报。各培训机构申报的每个培训项目,均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并以培训机构为单位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每个培训项目的申报书和培训机构的申报汇总表均需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2.培训项目审核。按申报的培训项目服务对象涵盖范围的不同,分级负责审核。跨县(市、区)培训的,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审核;跨设区市培训的,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核。

3.培训项目发布。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培训项目,将统一通过“培训管理平台”向全省发布,供培训对象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4.时间安排。各培训机构的项目申报时间为2011年12月6日—25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29日。培训项目发布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

三、教师选课有关工作

(一)新增教师基本信息数据录入及已录入教师基本信息数据的更新完善

2012年上半年,使用“培训管理平台”进行培训项目选课的教师适用范围,除公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外,增加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民办幼儿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是否录入“培训管理平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此前已录入“培训管理平台”的教师基本信息数据,有变化或不准确的,本次也须更新维护。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园)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核实本地及本校(园)教师基本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与完善工作。各中小学(园)要对录入的教师基本信息数据进行核查,确保将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任教的教师全部录入,确保录入的教师基本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教师的姓名、任教学段、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编制性质(在编/非编)等为必填信息。新增教师基本信息数据录入及原有数据更新完善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25日。

(二)教师自主选课与学校审核

2012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园)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培训项目,仍将全部通过“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需要经过教师自主选课、校(园)长审核、教师培训机构复核等程序,共进行2轮,时间为2012年1月1日—2月29日,具体工作要求和进程安排表详见附件5。各地、各培训机构、各中小学(园)及教师要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四、其他有关工作

(一)“培训管理平台”登陆账号分配与管理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管理,是基于网络的管理系统,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园)及教师,需在“培训管理平台”上登录后,方可进入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培训机构的登录账号由省教育厅负责分配与管理,各中小学校(园)的登录账号由各地教育局负责分配与管理,教师的登录账号由其所在学校(园)负责分配与管理。具体操作方法与2011年下半年相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增中小学(园)使用“培训管理平台”的操作培训,各中小学(园)负责对新增教师使用“培训管理平台”的操作培训,正方公司(即“培训管理平台”开发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可为各地提供技术咨询。

(二)教师培训学时统计及成绩管理

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其培训学时和成绩,由培训机构负责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0天内录入“培训管理平台”。教师参加指定性专题培训、校本培训等,由培训组织单位负责统计培训学时和成绩并录入“培训管理平台”,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2011年开展的指定性专题培训、校本培训的学时和成绩录入时间另行通知。

教师在5年一个周期内,参加校本培训的时间至多计120学时;参加远程方式的培训时间至多计50学时;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提升,且周期内完成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培训时间至多计180学时。上述培训均不可冲抵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中小学(园)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

(三)加强对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每位中小学(园)教师对所选择的培训项目必须信守承诺、按时认真参训;各地各校(园)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每位中小学(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选课率及参训率;各培训机构要认真组织培训,及时录入参训教师的学时、成绩和培训情况;参训教师要及时、负责地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价。上述内容都将列入省教育厅对市县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与省财政对各地区教师培训工作经费的奖励补助相挂钩。

(四)有关材料报送要求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均按培训服务地区范围,报送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附件1、附件2纸质和电子各1份,附件3、附件4只需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网址:http://pxglpt.zjedu.gov.cn/ 。已分配登录帐号的各单位登录“培训管理平台”的用户名不变,新增单位的登录帐号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联系人: 周晓英(项目申报),电话:0571—88008925;

岑超超(培训管理平台),电话:0571—88008927;

施建(培训管理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71—89902810。

电子邮箱:省教育厅师范处 jysf1916@163.com

各市县(市、区)的电子邮箱请申报单位自行联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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