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基本信息录入等工作的通知-浙教师函[2012]15号

作者:snn 时间:2012-04-01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相关处(科):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含民办)等应纳入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实施范围。为使上述教师和校(园)长能进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培训项目,经研究决定将上述学校(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基本信息录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同时,对已经录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的学校及教师基本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录入对象:为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此前未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录入过基本信息的在岗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以及普通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等(以上各类学校均含民办学校)。

二、信息更新对象:此前录入过基本信息但信息不完整、不正确或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各类中小学教师。情况发生变化系指调入或调出、离职或退休、学历职称职务等发生变化。

三、各学校的登录账号由各地教育局负责分配,各学校教师的登录账号由其所在学校负责分配。

四、各学校的教师基本信息由学校专门负责人统一录入,教师使用本人登录账号进入平台进行校核。

具体信息录入、维护更新和管理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教师基本信息录入工作,是教师顺利选课的基础,关系到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开展对本地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相关负责人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和核实本地教师基本信息的录入;各中小学校要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对所在学校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录入或更新的教师基本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本次学校帐号的分配工作要求在2012年4月13日前完成,教师基本信息的录入和帐号的分配时间为2012年4月13日至4月30日,要求各地务必通知到本地的相关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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