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训〔2021〕29号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浙教师〔2011〕03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细则》(浙师训〔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由培训机构自主申报,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培训业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认定浙江工商大学等7家单位具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面向全省面授资质;同意西南大学、齐鲁师范学院备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面向全省远程资质;同意首都师范大学备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面向全省面授资质。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通过2021年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设一年筹建期。筹建期内各培训机构申报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限5项,申报的培训项目须严格按照本文件认定的学科类别开展培训。
2、通过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一年筹建期满后,经复评合格后再认定正式培训资质。具有正式培训资质后,每年的项目申报数量根据教育厅每年的相关选课文件规定,培训项目范围仍须控制在本资质认定文件规定的学科类别范围内。
3、通过我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在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用账号登陆(网址为:https://pxglpt.zjedu.gov.cn),具体账号见附件,初始登录密码和帐号一致,若有平台登录等技术问题,请咨询省师干训中心(0571-88218084)、省教育技术中心(0571-87881637)。
附件:2021年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结果.doc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