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师〔201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推动《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顺利实施,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质量与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任期2年。本届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件,任期自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
二、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改革中配套政策的论证工作,组织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与培训项目的审核;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建设;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课题研究,并提供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等。
三、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与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与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合署办公。
附件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刘 力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与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 副主任
高亚兵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与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 副主任
吴卫东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与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 副主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