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师〔2003〕 27 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教师进修学校省级备案工作的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作者:snn 时间:2011-06-14 点击数:

浙教办师〔2003〕 27 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师〔 2002 〕 124 号)下发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动教师进修学校(含教师培训中心等,下同)的建设。最近,部分县(市、区)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要求对所属教师进修学校进行省级备案,但不清楚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为帮助各地做好教师进修学校省级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省级备案的基本条件和依据

根据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的性质和任务,原省教委《关于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意见》(浙教师〔1996〕469 号)和《关于开展教师进修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教师〔1998〕266号)等有关文件,对我省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基本条件和备案要求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师〔2002〕3 号), 进一步明确了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提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调整或撤销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二、关于省级备案的基本程序

1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填写《 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备案申请表》 (附件1 )

3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

4 .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三、 关于省级备案的材料要求

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的材料一式5 份,主要包括:拟备案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基本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教师进修学校和申请备案的书面材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基本情况材料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 .办学体制和指导思想

明确办学体制和指导思想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教师进修学校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2 .办学条件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学校占地和建筑面积以满足办学需要为基本要求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要注重实用、质量和档次。各种教学设施要充分体现教师培训、在职进修和成人教育的特点。

3 .办学经费

说明近2 年及今后办学、培训事业费的主要来源、拨款办法和具体数额。

4 .师资队伍

要充分认识到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综合素质高、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队伍,是保证办学质量和继续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填写《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领导、专任教师情况表》(附件2 ) 。

5 .开展工作情况

近2 年来学校的主要工作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思路。

6 .其他能反映学校建设的情况。

四、 省教育厅在接到各地申请省级备案的有关材料后,将组织专家对有关

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咨询和评议,在此基础上给予备案与否的明确批。

五、 市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备案工作,及已备案教师进修学校

的变更、调整等,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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