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师〔1998〕266 号关于开展教师进修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snn 时间:2011-06-14 点击数:

浙教师〔1998〕266 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

为进一步加快进修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更好地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面向21 世纪、素质优良的小学教师队伍,根据我委《关开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意见》(浙教师[1996] 469号)精神,结合我省教师进修学校实际及发展需要,特制定《浙江省教师进修学校评估标准》,并决定从1998 年下半年起开展全省教师进修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评估对象:

全省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含已经省备案的与尚未备案的)。

二、评估重点与指标:

此次评估的重点是教师进修学校的办学条件与师资队伍,同时兼顾学校管理、培训工作、办学效益等方面。共设5 项一级指标,14 项二级指标,37 项三级指标(详见附件1 )。评估分值达到70 分及以上者,定为合格教师进修学校,给予重新备案。

三、评估方法:

此次评估工作采用学校与县(市、区)自评、市(地)审核、省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学校与县(市、区)自评: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各县(市、区)教委指导学校按照本评估标准,逐一结照,客观地分析学校情况,如实地进行自我评估(主要反映近两年的情况),填写《教师进修学校备案批登记表》(见附件2,其中原已经备案的学校无须市(地)政府(行署)批准意见,并上报市(地)教委。

2. 市(地)审核:市(地)教委根据学校与县(地、区)教委的自评报告、《教师进修学校备案批登记表》等进行实地检查后,提出审核意见,一并上报省教委。

3. 省评定:省教委组成由教育行政、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评估组对其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报省教委审定。

4. 1998 年至2000年期间为第一期评估,每年年底由省教委公布经评估合格的学校名单。

四、评估管理:

1. 在评估过程中,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不搞形式主义,也不搞地区间平衡。

2. 到2000年底,原已经批准备案的教师进修学校,凡未参加评估的或评估不合格的,均不再继续享受成人中等师范学校的待遇。

3. 在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教师进修学校与当地教研、科研、电教等部门的合并或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

4 .本评估标准的解释权在省教委。

附件: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浙教师〔1998〕266 号文件

版权所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 浙江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 & 浙江外国语学院  在线投稿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99号浙江外国语学院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08008279号-2

邮编:310023 电话:0571-88218212 传真:0571-88218212 Email:zjssgx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