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规定》要求,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上述所有类型的民办学校,下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教师参加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按规定不同时间纳入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范围的教师,相应减少培训学时要求。今年是“十二五”的最后一年,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教师,应在下半年自主选课中合理选择培训项目。各中小学校应全面检查本校教师参加培训情况,指导督促教师及时选课参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教师参训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鼓励基层教师培训机构加大项目的开发和执行力度,从严控制面向全省的培训项目申报数量。此次面向全省的培训项目申报,浙江师范大学、浙江外国语学院、杭州师范大学限报60项,其他高校和面向全省开展教师培训的培训机构限报40项,承担远程培训的机构限报30项。2015年首次通过资质认定及在筹建期的培训机构限报5项。面向市、县(市、区)开展教师培训的培训机构申报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控制。
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及我省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工作安排,2015年下半年选择小学语文、小学数学两个学科的教师开展“提升工程”试点。参与试点的培训机构由“提升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教师参训的具体培训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选择。教师按县(市、区)选择的培训机构,登录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按选课程序操作。试点期间参加“提升工程”各环节经考核合格的教师计50培训学时。此培训学时由教师自主选择计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专业发展培训学时。
各高校和有关培训机构在设计培训项目时,要准确把握培训发展趋势,探索教师培训特有规律,加强分层分类科学引导,创新培训模式,全面提升培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地教师培训机构要相互合作,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有关高校要密切与当地教师培训机构的联系,根据需求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充分发挥高校的师资优势和地方的管理优势,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类培训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地方教师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管理归口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地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4〕14号)、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浙师质监〔2014〕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办班,严格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一)严肃培训项目的承诺。经审核公布的培训项目,必须按承诺严格认真实施。所有培训项目均要在开班前5天,将具体培训课程表公布在平台上。培训方案的实施课程时间、地点、授课教师等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作较大调整,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向参训学员作充分说明取得谅解,且允许学员退选。
(二)严肃培训经费管理。各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制定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中必须明确总收费标准以及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各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严格控制临时性培训项目。提高教师培训组织的计划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未经审批的培训项目,一律不记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
省中小学师干训中心、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要充分发挥各级中心的作用,加大检查和监控的力度,凡涉嫌违规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均要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2015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程序与要求,原则上仍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204号)文件执行。具体项目申报、教师选课与培训实施的工作时间进程表详见附件。
所有依据文件、项目申报书、有关表格等,均可从我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下载。
省教育厅师范处周晓英(培训项目申报),电话:0571―88008925;孙帆(培训管理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71―88008983。
省师干训中心姚安娣、宋宁宁,电话:0571-―88218092,邮箱:S8821823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