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在今年上半年4个试点地区先行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我省定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现就培训项目申报及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的申报范围,是为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技能等而组织举办的非学历培训,是涵盖中小学各学段、各学科、各教师岗位及校长需求的培训项目,包括短期培训项目和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项目。本次申报项目开班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1)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及承担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的普通高校和培训机构;
(3)我省省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及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
(1)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部备案参加“国培计划”的培训机构、我省市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和国家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省教育厅直属承担教师培训工作的相关单位,可申报承担面向全省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
(2)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市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
(3)其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县(区、市)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
鼓励教师培训机构与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高校与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加强联系协作;鼓励高校、教师培训机构与具有较强培训能力的教科研机构、普通中小学联合申报并共同组织开展培训;鼓励高校、省市级教师培训机构采用“送培上门”形式到欠发达地区开展教师培训等。积极探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既竞争又合作的培训新机制。
在本通知第二条限定的申报单位范围内的高等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免于资质认定审核,但需履行资质认定备案手续。请各申报单位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备案)表》(见附件1),并按照培训服务对象涵盖范围的不同,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培训对象限定在本区域的,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跨县(市、区)的,报设区市教育局;跨设区市的,报省教育厅。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报备案时间为6月7—10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在6月13日前,将向本地区提出资质认定备案申请的培训机构名单汇总后,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教育厅备案(《面向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汇总表》见附件2)。
1.要求培训机构在申报培训项目前,务必认真学习《若干规定》及省教育厅领导的有关讲话精神,全面理解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主要内容。培训机构要在深入调研中小学教师培训需求的基础上,根据《若干规定》及《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的精神和要求,认真编制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申报项目。
2.各培训机构要以保证质量、凸显特色为原则,精心研制培训方案。为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有效性,原则上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理论与实践课时的比例要达到1:1。其他短期培训也要面向当前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难点、热点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提高针对性。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与地点、收费标准等。
3.各培训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培训经费预算,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包括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实践活动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六项内容)。培训收费标准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培训学员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
1.培训项目申报。培训项目申报与审核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各培训机构申报的每个培训项目,均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并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进行申报;以培训机构为单位填写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需一并上报。
2.培训项目审核。各培训机构申报的培训项目,按培训项目服务对象涵盖范围的不同,分级负责审核。跨县(市、区)培训的,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审核;跨设区市培训的,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核。
3.培训项目发布。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培训项目,将统一通过“培训管理平台”向全省各中小学发布,供培训对象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4.时间安排。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申报时间为6月15—22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时间为6月23—30日,中小学教师自主选课时间为7月4—25日。
今年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实施的开局之年,为确保全体教师对培训制度的全面理解和“培训管理平台”的正确操作使用,要求各地组织召开面向教师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全体教师及管理人员的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实施动员会,并以分级组织方式开展“培训管理平台”使用操作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的培训,各地教育局负责对所属中小学全体教师的培训。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的培训,分别定于6月3日和6月9日进行(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各地教育局组织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实施动员和培训管理平台使用操作培训务必在6月17日前完成。
学校和教师基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录入是实现教师顺利选课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指定专门负责人,指导和核实本地及本校基本数据录入工作。要向教师明确基本数据录入内容,并要求教师认真核对本人信息,学校人事负责人要对教师录入的基本信息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学校及教师基本数据录入时间为6月4—22日。
2011年下半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培训项目,将全部通过“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需要经过教师自主选课、学校校长审核、教师培训机构复核等程序,共进行两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程安排表见附件5。各地、各培训机构、各中小学须严格按照时间安排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管理,是基于网络的管理系统,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及教师,需要在“培训管理平台”上登录后,方可进入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的登录账号由省教育厅负责分配,各中小学校的登录账号由各地教育局负责分配,教师的登录账号由其所在学校负责分配。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均按培训服务地区范围,报送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和电子形式各1份。附件3必须同时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网络管理平台”网址:http://pxglpt.zjedu.gov.cn/,各单位登陆网络管理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联系人:周晓英(有关申报问题),电话:0571—88008925;岑超超(有关培训管理平台问题),电话:0571—88008927。
电子邮箱:省教育厅师范处 jysf1916@163.com;各市、县(市、区)的电子邮箱请申报单位自行联系。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备案)表
2.面向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 汇总表
5.2011年下半年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选课工作进程表
浙教办师〔2011〕81号。详细附件内容请点击此处下载该文件电子版本